沪国税征[1998]12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实施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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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8]120号

失效

1998年11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以沪银会[1998]310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沪国税征[1998]119号文转发。经研究,现就本市如何贯彻实施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发的“×××税务局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税务局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税务局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帐户许可证明”、“催缴税款通知书”、“×××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等五个执法书证样张,统一印发给各税务机关使用[样张附后]。

  二、本市各税务机关凭市局统一印发的上述五个执法书证到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其他商业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上海市农村信用社及其所属支行、分理处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

  三、本市各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按照银发[1998]312号文规定的程序填开相关的执法书证,商请各金融机构的大力配合与支持。

  四、在贯彻银发[1998]312号文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请速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以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及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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