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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45号
失效
1998年9月9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近年来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为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防止非福利企业借举办福利企业来逃避国家税收,经研究,现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区、县、乡镇(街道)政府以及各级民政部门所属的,担负经济管理职能的公司(局),如区县、乡镇、街道的工业公司(局)、民政工业公司(局)等直接出资举办的福利企业,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予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上述以外的企业或单位出资举办或投资入股的福利企业,均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福利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否则从1998年11月1日起,停止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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