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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8]114号
失效
1998年8月28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通知》所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者,应掌握在一次申请延期缴纳各税税款之和在10万元以上的,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由各分局、区县局的局长批准。对不满10万元的可由各分局、区县局决定授权稽管科批准。
凡一个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需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经各分局、区县局局长批准后报市局局长批准,方可再次实施延期缴纳。各单位应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连同各分局、区县局局长批准意见报市局审批。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