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8]12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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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件自然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25号

失效

1998年7月23日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工作开展以来,各分局陆续反映了划转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1997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其应税销售额可从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当月算起,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确定其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如果在1998年8月底前尚未满一年的,可暂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待其满12个月后再确定是否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免税产品销售额(包括出口产品销售额)可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统计。

  三、对1997年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且前2年或前3年平均数亦达不到标准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如果1998年1一6月份累计应税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也可确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对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商业企业,在划转政策上比照小规模商业企业,即对1997年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按前2年平均或者前3年平均应税销售额算;对1998年1一6月份累计应税销售额已达到30万元的,也可确定为一般纳税人。

  五、在1998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中已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不论其前2年或前3年平均数是否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不论其1998年1一6月份是否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这次划转工作中,一律不得再恢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对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认定为商业或非商业企业性质后,同时也确定了该纳税人相应的征收率。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因此不论其取得批发、零售收入,还是生产、劳务收入,只能适用同一个征收率。

  七、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入的当月,由于仍采用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款,因此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由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划转工作将于1998年8月底完成,因此1998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资料及软盘可延迟至1998年9月15日以前上报市局税政一处,对原来已通过1998年一般纳税人年检,而又在本次调整中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作单独反映。目前,市局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软件进行修改,对这部分企业单独统计,不日将下发给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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