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1998]54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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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54号

失效

1998年7月14日

  为加强对本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的业务管理,规范印花税税票的代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沪地税地[1996]64号《关于开展1997年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现对1998年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检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检范围

  凡在1997年9月25日以前已被认定符合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条件(资格)的代售户,取得《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合格证》的代售户,均要参加代售户年检。

  二、年检时间

  1998年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工作从1998年8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止。

  三、年检内容、结论、基本程序和组织实施

  各税务(分)局应根据《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第四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代售户年检的内容、年检结论、年检的基本程序和年检的组织实施,开展年检。

  四、年检重点

  对有下列违规出售印花税税票问题的,应重点进行年检:

  1.代售税票户有否向非征收(出售)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出售税票;

  2.代售税票户有否擅自延伸设点、设户,以扩大出售印花税税票业务;

  3.代售税票户有否以发函、上门服务等方式向非征收(出售)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兜售税票;

  4.代售税票户有否以企事业单位购买印花税税票多寡为基数,按比例或定额向印花税税票购买单位支付劳务费或其它名义、形式的好处费。

  各主管税务(分)局在进行年检时,应严格把关,对一经查实、确有以上问题存在的代售户,要暂缓通过年检,在二个月内进行整改,待整改措施落实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五、其它事项

  1.年检结束后,发给代售户《年检合格通知书》或《年检结果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分别编号。编号统一为六位数字,前两位数为各税务(分)局的识别号〔附件一〕;后四位数为顺序号,顺序号从1开始,不得跳号,不得重复。如直属一分局从410001开始,按顺序编号。

  《年检合格通知书》和《年检结果通知书》均为一式四份,一份送市局地方税处、一份转税政科、一份转税务所、一份给代售户。

  2.《年检合格证》由各税务分局税政科凭市局地方税处的领用通知书直接到市局地方税处领取。对发证情况要及时做好登记。

  3.各税务(分)局俟年检结束后,应统一填报《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略),并于1998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局地方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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