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8]11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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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9]4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13号

失效

1998年6月26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布置所属,遵照执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不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4%。

  按4%征收率征税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以从事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

  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非商业企业,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财务核算不健全,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6%。

  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商业企业,不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6%。

  二、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年应税销售额不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在1998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中已通过年检的小规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应立即对其专用发票进行清缴。

  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报,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审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三、对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均应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审核表》〔见附表(略)〕。对经过审核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开出“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结果通知书”,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划转工作必须于1998年8月底前完成。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应从划转或取消之日起停止供应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取消当月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仍可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交税款仍按原一般纳税人办法计算交纳。从取消的次月起,其应交税款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办法计算交纳。

  五、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二年内不得再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六、对原已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商业企业,如属按次征收增值税的,自7月1日起适用4%的征收率,如属按月征收的,在8月份申报缴纳7月份税款时适用4%的征收率。

  七、对按定期定额办法核定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代开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所应将为其代开的销售额部分单独计算,与原来核定的定额相加后一并征收增值税。

  八、各单位必须按本通知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变通,9月15日以前将划转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市局。市局将在9月中旬组织力量对各单位的划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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