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8]9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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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转发的财税字[1998]78号已无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97号

失效

1998年6月15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转发你局,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文中第三条规定恢复征税的货物,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二、对文中第二条新增列的免税产品在1998年6月1日后收到专用发票的,不论发票何时开具,均不得作为进项税额再行抵扣,应转入相应产品的成本。

  三、对新增列的免税产品在1998年6月1日后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部分仍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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