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此文件转发的财税字[1998]78号已无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97号
失效
1998年6月15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转发你局,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文中第三条规定恢复征税的货物,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二、对文中第二条新增列的免税产品在1998年6月1日后收到专用发票的,不论发票何时开具,均不得作为进项税额再行抵扣,应转入相应产品的成本。
三、对新增列的免税产品在1998年6月1日后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部分仍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