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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第61号),此文件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条已被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契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1998]47号
失效
1998年6月10日
各区、县财政局,浦 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国税局国税发[1997]176号《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精神,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沪府发[1997]48号《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契税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配备专业征收入员,设立征收窗口,实行对外办公,做好契税的征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井填写“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合同;
2.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发票(预售房提供收据);
4.存量房地产还需提供房地产估价书、原房地产权证(完税凭证),必要时还需提交有效的公证书;
5.在建工程转让、新建或翻扩建房的初始登记都必须提交建房批文或建房许可证;
6.征收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税程序。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后,需进行审核,并在“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上签注审核意见,如纳税人当场不能完税的,征收机关应开列“上海市契税纳税通知书”〔附件2〕确定完税期限。纳税人完税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附件3〕和“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
四、商品房预售和预售商品房转让的纳税办法。凡发生商品房预售和预售商品房转让的,纳税户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纳税时间,原则上交税时间为房地产竣工后一个月内。但在商品房预售后,发生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原纳税人应先交清商品房预售契税,再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
五、减税、免税。凡依据《条例》规定可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可向指定的契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减税或免税申请,井依照征收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征收机关在收到减免税报告后,应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具体的意见,报经区县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减免税手续;对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六、退税管理。凡依照有关规定可享受退税的纳税户,应向指定的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和填写“上海市契税退税申请表”〔附件4〕,征收机关按照有关的文件规定,就退税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提出具体的意见,报经区县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征收入员在办理退税过程中,应认真做好退税记录,并对有关的原始凭证加盖公章,以防重复退税。
七、契税册籍管理。为了掌握契税征收基础数据,各级征收机关应建立健全契税册籍登记制度,详细登记《上海市契税征收情况台帐》〔附件5〕。台帐表式由市财政局提供样张,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样张的基础上制定表式。
八、票证管理。契税的纳税申报表、纳税通知书、退税申请表、完税凭证等,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格式、统一印刷、统一编号。各级征收机关要建立票证领发制度,税收票证领发要求有专人负责管理,详细登记票证的编号及收付存情况,对库存的票证要求按期进行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九、会计核算。契税会计核算执行《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契税收入二级科目设置为: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交换、房屋赠与、滞纳金和罚金收入。
十、报表的编制。各级征收机关应按月编制《契税征收月报表》(表式另行布置),报送时间为次月十日前送市财政局;年度终了后应报送契税年度决算报表(表式另行布置),报送时间为次年一月底前送市财政局。报表要做到与帐、册、簿相符。数字要准确,年度之间的数字要相互衔接一致。
十一、档案管理。征收机关应将纳税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妥善保存,建立户籍档案,以便查阅;对契税的台帐,要按年度建立表册档案,加强管理。
十二、税款管理。因契税征收面广量大,为了便于征收,各级征收机关可以设立一个税收过渡户,税款必须按月解缴国库。解缴时间为:次月五日前;十二月为年度终了前。税款产生的利息也应按规定解缴国库,列预算内其他收入。
十三、征收经费。征收经费按入库税款的5%提取,征收经费支出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各级征收机关对征收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四、其他。除《条例》、《细则》以及市府的有关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外,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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