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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抵押款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40号
失效
1998年6月9日
最近,在印花税纳税检查中发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表明,出租方以自用房屋无偿租赁给承租方,作为互惠互利条件,承租方将一定金额的无息抵押款付给出租方,待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将抵押款一次性归还给承租方。为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印花税征管,经研究,现就上述合同(协议书)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以抵押款形式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协议书),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其合同(协议书)记载的抵押款应视房屋租用期内的租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列举的财产租赁合同的1‰税率计算贴花。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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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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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