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地税发[2006]201号
全文有效
2006.09.1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地税征发[2004]29号)文件精神以及总局制定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地税征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各单位要根据《办法》要求,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确认,特别是计会、征管、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有关部门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分税种、分欠税时限逐一进行核对。在确保数据采集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填写《欠税报告表》(见附件1),经税收管理员、税务所(管理科)、县(市、区、市直分)局认定并提出欠税公告意见,直接进行公告或者按本通知第二、四条的有关规定报送市局征管处。
二、 欠税公告工作由公告机关按期进行,形成制度。私营以上经济性质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下同)的欠税按季公告,具体时限是每季终了15日内;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欠税每半年公告一次,具体时限是每年的1月15日前、7月15日前;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报告市局,经市局审核后上报省局公告。
三、 私营以上经济性质的企业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由各县(市、区)局在本局的办税服务厅公告;市直一、二、三、四、涉外分局比照上述规定对纳税人的欠税在市局的办税服务厅公告。
四、 私营以上经济性质的企业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本数),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本数),在每年的1月15日前、7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欠税公告表》,经审核后以市局的名义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各有关媒体上定期公告。
五、 欠税公告(表样见附件2)需由公告机关按照正式文书的形式由局长签发公告决定后向社会公告。
六、 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地税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地税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主要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办法》,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做好宣传,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单位要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持续地抓紧、抓实,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大力清缴欠税,最大限度地防止新欠的发生,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促进全社会的诚信建设。
附件1、欠税分户统计表
附件2、欠税公告表(表样)
附件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欠税报告表
单位:万元
注:本表需报送市局的,一式四份;不需报送的,一式三份。
附件2、
XXX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表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为进一步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关欠税情况进行公告。
局长:XXX
XXXX年XX月XX日
单位:万元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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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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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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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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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负责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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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税种及其税款所属期间(截止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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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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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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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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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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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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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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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欠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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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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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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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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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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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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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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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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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欠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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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形成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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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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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管理科)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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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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