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地税发[2006]201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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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暂行)

并地税发[2006]201号

全文有效

2006.0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管理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对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晋地税征发[2005]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基层地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收管理员具体执法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也是建立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本制度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管理到户,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基层地税机关的征管(税政)部门负责本制度贯彻落实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基层地税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直属分局或县(市、区)局。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市直分局内设的税源管理科或县(市、区)局的派出机构(即税务所)。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在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操作规范

第一节 税务登记管理

第五条税收管理员要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并及时了解与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类经济活动,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以及停(复)业登记、外出经营与报验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二)负责各税种的初步认定;

(三)负责非正常户的初步认定;

(四)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五)负责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

(六)及时了解纳税人关、停、并、转、破产、失踪情况;

(七)负责有关涉税证明管理事项的审核;

(八)负责其他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调查审核。

第六条操作规范:

(一)税收管理员根据征收部门转来的对申请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报送资料有明显疑点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纳税人,应在税源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在3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搞好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报告;

(二)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税种认定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调查后,对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方法等作出认定,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有关栏目中注明,及时告知纳税人税种认定结果,以此作为办税的依据;

(三)税收管理员在收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的停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查申请停业的真实性,依法缴销未使用发票并督促其及时向征收部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四)税收管理员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要依法对纳税人存续期间申报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及时核实,并在5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凡符合法定注销条件的,经基层地税机关最终核准后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向征收部门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对有偷、逃、欠税等情形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汇报;

(五)税收管理员在收到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初步审批后报税源管理部门;发现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有关合同资料存在明显疑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汇报;

(六)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未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的,税收管理员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

(七)税收管理员对外县(市)纳税人来本辖区办理报验登记的,要建立征管档案,纳入规范管理;经营活动结束后,应监督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八)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责令纳税人在3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必须到生产、经营场地进行核实,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法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经征管(税政)科批准后,及时存入纳税人档案,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九)纳税人声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税收管理员在5日内进行调查了解,对情况属实的,应辅导纳税人及时履行补办手续;

(十)税收管理员在接收征管档案资料后,要在20日内对纳税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注册资金较大纳税人的经营地址、经营业务范围、“三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股东构成及出资状况、公司运行结构、从业人数、基本存款帐户或其他存款帐户等要能做到基本掌握;

(十一)各县(市、区)局的税收管理员要根据工商、国税等部门传递的比对登记信息或税源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每月按照管辖范围认真开展漏征漏管户巡查,及时将新办户、变更户(含承包人、承租人)纳入规范管理;私营(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上经济性质纳税人必须100%纳入正常管理,个体工商户漏管率不得超过6%,同时要监督纳税人亮证经营;

(十二)市直分局税收管理员必须将所分配管户100%纳入正常、规范管理;

(十三)未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并报告账户资料的,税收管理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或行政处罚建议。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第七条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做好备案;

(二)负责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初步审批;

(三)负责发票领购资格的初步认定;

(四)负责对从事货物运输的纳税人申请自开票的初步认定和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检工作的初审;

(五)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各类门票的初步认定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种类、数量、版面的定期检查;

(七)负责对纳税人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核查;

(八)负责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取得非法发票的调查核实;

(九)负责对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十)负责发票统一换版时,督促纳税人做好结存发票的缴销;

(十一)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提请税源管理部门收缴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八条操作规范:

(一)税收管理员应督促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设置有关账簿;

(二)税收管理员在收到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提交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必要时可实地查验,并将初步认定结果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报告;

(三)税收管理员对从事公路、内河运输业务的纳税人申请自开票资格或者有关中介机构申请从事货物运输代开发票资格的,应在5日内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自有运输工具、财务核算等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汇报;对具有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申请年检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纳税人的全年纳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等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汇报;

(四)对申请认定发票领购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在5日内对纳税人经营业务范围、发票管理人员的配备、发票存放的安全性、发票取得与开具管理环节的严密性等进行调查了解,初步认定纳税人用票种类、月用票量、供票方式;告知其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的具体要求并辅导其正确开具发票;

(五)对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吸收下岗职工(退役士兵)30%以上的纳税人、下岗职工(退役士兵)自主创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人等需要领购发票的,税收管理员经调查了解后原则上予以即时认定;

(六)对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调查核实其财务核算制度运行、发票使用量大小等有关情况,按规定进行初步认定;

(七)税收管理员应对辖区内应使用地税部门监制门票的各类纳税人印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按月将印制数量与实际营业额、核定的营业额进行比对,出现较大差异的,应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八)缴销发票时,税收管理员要将发票开具金额与申报纳税情况、纳税人征收台账进行比对,核实无误后即时在《发票领购簿》上签字确认;

(九)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发票在开具、使用、保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十)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税收管理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十一)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税收管理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十二)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变动涉及发票领购新增、变更等内容的,税收管理员应在5日内督促纳税人进行变更。

第三节 纳税申报管理

第九条工作职责:

(一)负责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初步认定;

(二)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纳税申报方式、延期申报的调查核实;

(三)负责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调查核实;

(四)负责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催报;

(五)负责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

(六)负责其他纳税申报管理有关事宜的调查核实。

第十条操作规范:

(一)对申请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在3日内调查核实,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税源管理部门批准;

(二)税收管理员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在C级以下的纳税人申报管理,确保按期申报;

(三)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未报送的备案类资料、审批类资料及其他申报类资料进行催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四)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的延期申报申请的,经审核初步认定后于当日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审批;对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督促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不予批准的,当日书面告知纳税人理由。

第四节 税款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职责:

(一)负责纳税人欠缴税款、滞纳金、查补税款以及税收罚款的催缴;

(二)负责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退税的调查审核;

(三)负责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调查核实;

(五)负责各类纳税征收方式的初步核定;

(六)负责对纳税定额的初步核定以及定期定额调整的调查核实与定额通知的送达;

(七)负责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八)负责欠税的调查核实和跟踪管理;

(九)负责合并或分立、破产纳税人以及欠税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情形等事项的调查核实;

(十)负责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前的调查核实;

(十一)负责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还申请的调查核实;

(十二)负责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结清税款、未提供纳税担保需要出境事宜的调查核实;

(十三)负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开具税收证明、完税凭证的调查核实;

(十四)负责纳税人纳税担保资格的初步认定;

(十五)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初步评定;

(十六)负责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

(十七)负责收集与重点税源企业相关的各项经济指标,按月编写、上报重点税源分析报告和上级所需的各项涉税资料;

(十八)负责印花税代售许可的调查核实;

(十九)负责对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日常监督;负责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缴纳方式的初步认定和对认定资料归档管理;

(二十)负责对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二十一)负责宣传贯彻各项税收政策;

(二十二)负责其他税款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操作规范:

(一)税收管理员根据当月税款申报入库情况向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税款;

(二)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属于备案类的, 应当在3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及时告知纳税人执行;需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在5日内调查核实;申请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存在错误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内容;符合规定的,调查核实后上报税源管理部门;

(三)税收管理员不定期对已经备案或已经办理审批的减免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汇报;减免税期满后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

(四)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后,要于3日内采取资料审核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符合缓缴条件的按规定向税源管理部门汇报;不具备延期缴纳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五)凡具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六种情形的,税收管理员有权初步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六)对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要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结合各行业应税所得率及地理位置、经营状况、经营面积等多种因素,参考国税部门核定应纳税额,采取蹲点、典型调查等多种方式,认真测算,确保定额相对客观、合理;定额结果要在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注明核定税种;定额初步认定后,及时交税源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七)定额经基层地税机关确认后,由税收管理员将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一联入档管理,一联送达纳税人,一联交征收部门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接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监督;

(八)定额调整没有特定时限,如果纳税人经营状况一直相对稳定,定额不宜经常变动;

(九)税收管理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税收负担的实际情况,将定额管理纳入动态监控过程,通过比对分析、调查核实、“以票控税”等方法发现纳税人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税源管理部门申报调整定额的,应对纳税人按偷税行为提出执法建议,并及时报税源管理部门;

(十)税收管理员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应由二人以上执行,并通知执行人到场;执行上述两项措施时,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十一)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管理,大力清缴欠税,及时了解其合并、分立、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的情形,并向税源管理部门报告;

(十二)税收管理员依法执行欠税公告有关事项时,要认真核实税务处理决定书、欠缴台帐记载的相关税种、税额,并与纳税人进行核对;

(十三)有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收管理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或行政建议;

(十四)税收管理员在接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完税凭证的申请后,要在5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税源管理部门;

(十五)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或者接到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申请后,5日内搞好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报告;

(十六)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担保的适用条件,在5日内对纳税保证人、纳税抵押、纳税质押资格依法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纳税人重新担保或补缴税款;

(十七)税收管理员根据依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法,每两年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从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五个方面初步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汇总上报税源管理部门;

(十八)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应积极和有关单位、人员沟通,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工作建议,通过基层地税机关与其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形式,搞好税款的委托代征、代收(扣)代缴,并监督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十九)委托代征税款按规定比例发给代征、代扣、代收手续费的,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相关劳务合同等有关资料,加强监管;

(二十)税收管理员在接到纳税人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并搞好相应的管理;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以及基层地税机关要求,及时对新办企业以及提出变更《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缴纳方式申请的纳税人进行缴纳方式的认定,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基层地税机关对缴纳方式审核认定后,税收管理员要将《印花税缴纳方式认定表》及时交纳税人执行,并归档管理;

(二十一)未按规定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二)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二十三)税收管理员应在基层地税机关下发、转发有关税收政策文件后,及时通过宣传、辅导等各种渠道使纳税人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并按规定督促其及时履行。

第五节 日常检查

第十三条税收管理员的日常检查是指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的日常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辅导、核查有关事项或进行日常检查等各项税源管理事务时应按照税源管理部门计划进行,并将调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税收管理员进户开展税务检查(指《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内容)时,要填写《税务检查通知书》,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十六条检查过程中,税收管理员要做好各种应税资料和相关数据的收集和记录工作;原始计税资料形成后填写《税务检查表》做为初步认定意见,并向税源管理部门汇报后以分局或税务所的名义制定《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报征管(税政)科,一份入档留存。

第十七条税收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送达税务文书时,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八条税收管理员认为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系统税务检查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具体实施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已被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税收管理员不再进行税务检查。

第六节 征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征管档案按照“按月整理、按季装订、按年归档”的原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纳。

税收管理员交流轮岗时,要完整填写征管档案的移交清单。

第二十条税收管理员要根据《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征管档案资料内容的通知》(并地税征字[2000]6号)文件规定,结合征管信息 “一户式”管理要求,把散存于税收征管各环节的各种表、证、单、书按户归集入档。

税收管理员在收到征收部门、稽查部门、综合业务部门转来的《税(费)综合申报表》、《发票购印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等涉税资料后,进行案头分析后按月对上述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纳税年度终了后,税收管理员应将征管档案中的备查类资料,如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合同章程、税务有关纳税事项的签定、批准文书、历年纳税检查报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等转入下一年度档案滚动管理;对于有关业务类资料,如纳税申报表、发票领购表、发票季报表等可以合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税收管理员要不断加强征管档案管理,使其能够完整反映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实际经营状况,通过档案内容的比对分析,为开展纳税评估、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提供详实的数据来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堵塞漏洞、强化征管。

税收管理员要注重利用信息化手段归集信息数据,认真做好纳税人信息数据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及时传递和充分共享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源信息数据的分析和应用管理,努力适应专业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第七节 纳税评估

第二十三条纳税评估是税务管理员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数据信息对比分析是指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

第二十四条纳税申报期之后,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重点评估;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二十五条税收管理员应在当前宏观税收分析的前提下,根据“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结合日常管理所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稳步开展纳税评估。

以分类管理为主的市直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可参照本级地税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确定的总体税源、行业税负增减变动、分税种入库等有关资料,按照通用分析指标规定的使用方法(主要是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和资产类)和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主要是营业税、内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综合对比分析。

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县(市、区)地税局的税收管理员侧重于从地区经济指标、生产经营规模、经济类型、各类指标的预警值等因素做为主要数据来源逐步实施。

第二十六条税收管理员要将逻辑推理、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中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三个月以上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每个纳税年度,税收管理员选取的评估分析对象不低于管户总数的10%。

第二十七条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认为需要和纳税人约谈的,应在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的基础上,草拟约谈提纲,在5日内完成约谈工作。

税收管理员要注重询问方法、讲究约谈技巧,对纳税人的应答理由是否真实合理作出准确的分析与定性。

税收管理员对约谈、举证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者拒绝约谈、举证的,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汇报,转入税务稽查程序。税收管理员要准确提供评估信息,与稽查部门搞好工作衔接与配合。

第二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在5日内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时报送税源管理部门。

第八节 纳税服务

第二十九条税收管理员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

税收管理员应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稳步提高。

第三十一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税收服务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三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辖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

第三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以及相关的程序、时限、应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工作日志,使其能够全面、真实、客观反映日常各项执法、服务行为。

工作日志具体形式由基层地税机关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税收管理员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的税收热点、重点、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十五条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但税收管理员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方面发生的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有处理建议权;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主要指农村税务所)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三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在一个税源管理部门内,2年内税收管理员轮岗率要达到60%,3年内必须达到100%;对跨税源管理部门的人员轮换,3年内税收管理员交流面不得低于30%。

第三十七条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日常检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避免重复下户,注重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指《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内容)和税务约谈时等工作时,一般不少于两人;税收管理员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征管业务规程办理各种管理事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税务文书。

第三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涉嫌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税收管理员对约谈、举证不能解决的问题;

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第四章 业绩考核

第三十九条税收管理员业绩考核按月、按半年、按年进行。

基层地税机关要成立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的“税收管理员考核领导组”,并从稽查、征收、税源管理、计会、税政、纪检监察等部门中选调综合素质较高的税务干部担任领导组成员。考核领导组成员一经确定,应相对固定。“税收管理员考核领导组”要加强对税收管理部门月考核的监督和协调,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考核小组,负责半年考核、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四十条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合理调配管户,使每个税收管理员管户数量、工作量大体平衡,确保考核的全面、客观、公平,可操作性强。

考核以税收管理员制度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为标准,结合工作要求,对每个税收管理员综合评价。

第四十一条月考核由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在次月中旬进行,3日内完成。考核通过税收管理员述职、税收管理员互查、调阅工作日志等形式,结合省、市局业务督查(抽查)结果和稽查部门抽样、专项、专案入户稽查反馈情况,由税源管理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考核结果,在本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基层地税机关征管(税政)科备案。

半年考核、年度考核分别在每年7月中旬、次年1月中旬进行;考核组应在考核终了10日向基层地税机关汇报考核情况。

年度考核、半年考核与月考核时间重叠的,当月考核可不进行;年度考核与半年考核时间重叠的,半年考核可不进行。

考核过程要有步骤、有记录、有数字,实施检查人员要签字确认。月考核资料要由税源管理部门确定专人妥善保管;半年考核、年度考核资料由征管(税政)部门负责保管。

第四十二条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税务登记管理,帐簿、凭证管理,申报征收管理,日常检查管理,征管档案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七大项内容(考核样表附后);上述内容单独计分,只扣分,不加分,扣分以每一大项基础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税收管理员年度最终考核成绩为月得分平均数、半年考核得分、全年考核得分三者按1:1:1加权平均之和。

税收管理员认为考核成绩显失公平的,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基层地税机关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基层地税机关应根据每年考核结果,实行税收管理员等级管理。

年度最终考核成绩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一级税收管理员,由基层地税机关通报表扬,每月给予500元等级津贴,并做为公务员提拔任用、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确定为二级税收管理员,每月给予300元等级津贴;60分(含)以上75以下的,确定为三级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部门要对其加强业务辅导,促进管理水平提高;60分以下的,由基层地税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待岗培训。

税收管理员连续三年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浮动一级基本工资;连续三年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四条一个年度内,税收管理员最终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人员达到税源管理部门总人数40%(含)以上的,基层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各基层地税机关应在次年2月20前公布最终考核成绩并于10日内将最终成绩不达60分的人员名单报送市局征管处备案。

市局每年抽调有关人员不定期对基层地税机关考核工作进行督查,包括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的抽样考核和对考核领导组的重点抽查。

对在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考核人员一经查实,由基层地税机关取消其考核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六条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四十七条基层地税机关要充实税收管理员力量,选拔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

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落实好涉税事项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第四十八条税收管理员违反《太原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并地税发[2006]138号)有关规定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的,实行“一票否决”,年终考核成绩一律列为60分以下。

第四十九条税收管理员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廉洁自律要求及有关规定,对税收工作造成损害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提及的管户底册、“三税”表等纸质资料可以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编辑、打印输出。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中涉及的税务登记办法、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纳税服务等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税收管理员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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