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饮食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发[2006]201号
全文有效
2006.09.1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各税务所、税源管理科:
《太原市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暂行)》已下发执行,为了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06]32号)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税发[2006]50号)文件规定,饮食行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饮食业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认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按照定额核定程序核定月定额后,由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饮食业纳税人到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后,可按每户每年8000元减免税限额购买相应票面金额的饮食业定额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征收税款。
月可免税供票票面金额(市区)=(8000÷8.875%)÷12
月可免税供票票面金额(县城、镇)=(8000÷8.775%)÷12
对享受再就业优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月用票量超过月免税供票票面金额的,对超过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票面金额,依照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3.3%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的适用税率,分税种征收税(费)款。
二、饮食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饮食企业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后,查定征收方式企业可在本年度内持《减免税申请表》按月购买相应票面金额的饮食业定额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征收税款。
月可免税供票票面金额(市区)=[(实际招用人数×4800)÷8.875%]÷12
月可免税供票票面金额(县城、镇)=[(实际招用人数×4800)÷8.775%]÷12
三、查帐征收企业按上述程序已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手续的,在年终税款清算时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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