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函[2008]14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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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函[2008]14号

全文有效

2008.01.23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

自去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展以来,各市局都重视了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从宣传、培训、受理、交接程序、工作流程、档案资料保管等各环节上进行保密信息管理的教育,制定了相关制度,使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履行了纳税人基本信息保密义务,确保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今年各市局要进一步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抓好抓实,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通知的要求办

事,确保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工作落实到位。

二、针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具体内容,认真做好各环节的保密工作。

各市局要结合实际,针对涉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工作岗位和各个工作环节,完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管理责任,在受理、统计、分析、保存、归档、查询等环节,建立登记签字和交接手续,确保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万无一失。

三、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宣传中的保密工作。

宣传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正面典型时,要预先告知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并注意保护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曝光反面典型案例时,要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提供给媒体、其他部门和无关人员,对未依法为纳税人申报信息保密、造成相关信息泄露或丢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各市地税局在今年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要根据省局下达的指标,切实抓好落实,确保今年自行纳税申报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在自行纳税申报人数上有新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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