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补贴、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5]2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针对各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征免界限不清的问题,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第三项所说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的解释,仅限于“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已明确免税或不征税的补贴、津贴项目有:
1、国家发给有特殊贡献专家的政府特殊津贴;
2、中科院院士津贴;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独生子女补贴;
5、托儿补助费。
在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新的免税项目之前,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免税项目范围。
为强化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完善对承印厂家的管理制度,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管理办法》、...
接市政府办公厅以P96510号卡片批转太原市粮食局报请市政府并粮办字[1996]172号《关于太原面粉三厂申请减免车间更新改造配套土建项目有关税费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33号已转发至县级地方税务局...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1996]143号《关于加强契税征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理顺我市契税预算体制,加强市级契税征管,建立健全市级协税...
为了贯彻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土地管理局晋地税农字[1995]12号《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地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