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地税征[1998]13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按照市局党组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部署,继续坚持“严于治标,着力治本”的方针,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行为,履行执业职责,严格执行纪律,提高税收执法守法水平,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规范发票保证金的收取、存储、退还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发票保证金的收取
1.各分局收取发票保证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二十八条 、二十九条 的规定,以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领购发票保全办法>的通知》(津国税征[1994]17号、地税征联[1994]2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对按规定应办理发票担保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首先应要求其提供担保人,签订担保书。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2.办理发票担保仍按《领购发票保全办法》的规定执行。
3.已建立办税服务厅并实行税银一体化服务的单位,在办理发票保证金事宜时,应首先由管理所进行审核,经管理所长审批后填开发票保证金送款单(一式三联)。
纳税人持送款单到驻厅的银行经收处办理具体交款手续。管理所凭银行盖章 后的送款回单换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收据”,将第二联(收据联)、第四联(退保联)交付款单位或个人,并将送款回单转办公室财务人员按日汇总登记专户帐。
4.未建立办税服务厅或厅内未进驻银行经收处的单位,由管理所审核填开发票保全审批表(一式二联),经管理所长审核后,收取纳税保证金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收据”,将第二联(收据联)、第四联(退保联)交付款单位或个人,并将发票保证金审批表第二联转办公室财务人员按日汇总登记专户帐。
保证金收取后要做到日清月结,及时解缴银行。
二、发票保证金的存储
1.各分局对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应以办公室名义在银行设专户存储,不准公款私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当日收取的保证金要当日存入银行专户。
2.发票保证金存款利息应单独建帐记载。
三、发票保证金的退还
1.各分局对交付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缴销发票、缴回发票领购簿后,经税管科长批准应及时办理退还发票保证金手续,并登记“发票保证金台帐”、银行日记帐或现金日记帐。
2.退还发票保证金时,应查验并收回“发票保证金收据”第四联。第四联必须由用票单位盖章 、经办人盖章 、注明身份证号码。
3.遗失“发票保证金收据”第四联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持加盖单位公章 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并由退保方经办人盖章 、注明身份证号码。管理人员经审核无误后报税管科长批准予以退还。
4.发票保证金利息按退还当日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息,随本金一并退还。
四、发票保证金凭证、帐簿的管理
1.发票保证金收据第一联(存根联)由管理所经办人保管备查。办税厅内已设税款经收处的,管理所凭发票保证金收据第三联(记帐联)登记发票保证金台帐、银行日记帐;未建办税服务厅和厅内未设税款经收处的,管理所凭第三联(记帐联)和发票保全审批表第一联登记发票保证金台帐、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
2.纳税人以支票或现金不同方式结算的,管理所经办人应在收据“记帐联"上明确记载”支“或”现“以备对帐。
3.管理所经办人应按月汇总发票保证金收(退)台帐,与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每月与办公室财务专户核对一次。
4.办公室财务人员在接到管理所转来的送款回单或发票保全审批表第二联后,应及时登记入帐,专户管理,每月与银行专户核对一次。
5.管理所经办人和办公室财务人员应将“记帐联”和送款回单或发票保全审批表作为原始凭证,依财务制度规定附当月汇总表按月装订成册,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五、发票保证金的呆帐处理各分局税管科应定期对长期未申报户进行分析,及时将失踪户信息转管理所。发票保证金经办人要认真核对,对已收取保证金因纳税户失踪而形成呆帐的发票保证金,应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退保的,按《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分局长批准,作罚款收入处理。
六、纪律和要求
1.不得自行扩大收取发票保证金的范围和标准。
2.发票保证金及利息不准挪用和私分。
3.发票保证金的管理须分岗负责,即发票保证金收据、台帐和款项分别设专人负责,记帐与收款分离。
4.发票保证金的经办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若有调整要认真办理接交手续。
5.各分局每半年将收取发票保证金情况填写“发票保证金收取情况年度报表”,分别于7月15日前和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市局征管处。年末对发票保证金收取、退还、利息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随年度报表一并上报。
七、本制度由市局征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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