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联[1998]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其经营收入应在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机构在我市,跨区县经营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汇总在总机构的,应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在我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纳税地点问题按上述意见执行后,不再报经市财政局和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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