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7]39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7年11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应停止向企业发售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将剩余1994年版专用发票点清本数、号码后封存,并将数量、号码于1997年11月14日前书面报市局,便于市局统一安排销毁。
二、1998年1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应对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缴销纳税人未使用完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于1998年2月10日前将缴销工作总结报市局。
三、各单位要做好统一作废1994年版专用发票工作的宣传和解释,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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