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一〔1997〕58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此文件补充规定第二条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7〕58号


部分废止/失效

1997年12月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实物返还,不得比照货币资金的方式计算应冲减的当期进项税金。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实物,必须登记入帐,加强管理。如将返还的实物再销售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以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的平销行为应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利用此种形式进行的偷税行为。

  二、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不再计算分离增值税税款,应直接乘以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购买货物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三、各单位应在调查了解,摸清底数的前提下,将应征的税款按时、足额地征收入库。

  四、请各单位于1997年12月31日前,将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有关情况,包括返还资金的形式、金额、实物返还的货物名称及其在平销行为中所占比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入库税金及在征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书面上报市局。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津财税政〔2022〕15号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津财税政〔2022〕15号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

津医保局发〔2022〕65号天津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教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2〕65号天津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教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

为落实《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61号),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结合...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保障刚性住房需求 (一)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用好国家奖补政策,支持新建、改建、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