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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专用章使用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7]34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现将《发票专用章 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和细则第二十条 的有关规定,用票单位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属于合法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旧的发票专用章 (无税务登记号)可使用到1997年10月31日,逾期不得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 使用办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条 、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 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和细则第二十一条 规定,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要使用发票专用章 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刻制。
三、发票专用章 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简称“税号”)、发票专用章 字样。
四、发票专用章 采取防伪原子印章 刻制技术,形状为双边椭圆形。外边线宽为1 MM,长轴为50MM,短轴为33MM;内边线宽为0.5MM,长轴为46MM,短轴为29MM.五、发票专用章 的字体采用楷体,发票专用章 字样分设上、中、下三个部分。上半椭圆部分为“单位全称”,椭圆正中为“税务登记号,下半椭圆部分为”发票专用章 “字样。
六、凡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 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印章 准刻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 刻制单位刻制。
七、一个单位需要刻制多枚发票专用章 的,应在发票专用章 单位全称与税务登记号之间用阿拉伯数字标明顺序号,以便区分。
八、单位和个人刻制的发票专用章 的印模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九、发票专用章 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防止丢失,被盗。
十、凡使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 "的国税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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