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使用“天津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结算收费的通知
地税征[1997]20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第七印刷厂: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对外贸易的发展,加强我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使用发票的管理和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在我市境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自1997年10月1日起,一律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结算收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凡在我市境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从事“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天津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结算收费,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结算收费,凡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所有企业委托“货代企业”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必须凭“天津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结算费用,不符合此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并有权拒绝接受。
二、“专用发票”的印制、发售、使用
(一)印制“专用发票”纳入我市行业专用发票管理范围,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设计,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由分局对外发售。
“专用发票”使用无碳压感纸,采用中英文对照印制,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在规定的位置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报核联,印色为绿色。规格为210×152.4mm,标准微机齿孔。包装为每箱100 0份。发售价为0.60元/份。
(二)发售领购“专用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是经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审核,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样式附后),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单位,各分局不得供应“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由各地方税务分局按份核定发售。“货代企业”必须指定专人领购发票,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交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发的“天津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准购卡”(以下简称“准购卡”,样式附后)。再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只交验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和“准购卡”。证、簿、卡不全的不得发售“专用发票”。
“货代企业”领购“专用发票”时,须将原发票领购簿交回注销,同时由税务分局缴销已领(印)未用的其他种类空白发票后,方可领购“专用发票”。
(三)使用
1、“货代企业”领购“专用发票”后,必须设专人负责开具和保管,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手写无效。已使用的发票存根必须按顺序号码每50份装订一册,妥善保存五年。打印作废的发票必须各联齐全,打印作废字样附在存根联上备查。
2、“专用发票”只限领购单位自己使用,不准转借、转让、代开和倒卖,不准扩大经营范围开具。
三、本通知未及的管理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各分局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做好宣传和发票领、用、存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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