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预[1997]117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财政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地税稽查分局、涉外分局,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及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文化经济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3 7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局制定的《天津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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