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工商统一收据”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6]6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稽征分局: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财预[1996]78号)要求,我市国税系统发售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工商统一收据”自199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为做好新旧收据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各单位不再对外发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工商统一收据”,各企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请凭本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到天津欣惠公司(和平区曲阜道4号)办理购买事宜。
二、各单位应将各企事业单位未使用的空白“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工商统一收据”
在1997年1月15日前清理缴销完毕。原各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收据领购簿”加盖作废戳记后交由各企事业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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