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计[1996]58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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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补充通知

津国税计[1996]5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通知》(津国税计[1996]53号)印发后,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代征税款的票证使用代征单位可填开完税证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向纳税人收取税款,用税收缴款书进行汇总入库。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规定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34条 ;(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 第五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 例》第4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11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第11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04条 。

      三、代征手续费的提取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书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其代扣、代收的税款按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各单位按代扣、代收的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其中,属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部分的代扣代收税款提取手续费,由各单位提出推出数额。填写退税申请表,并附有关单位“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申请表”(代领据),经市局核定并送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审核后,再由市局批复各单位退税;属于地方税部分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各单位商同级财政局同意后,办理退税。

      (二)对于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代扣单位,其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提取和支付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提取,必须按照金库条 例规定的“预算收入的退付”制度办理手续。

      2、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的方法,采取“先全额提取,后按比例支付”或“先按比例支付,后按差额退齐”的方法。支付给代征代扣单位的手续费,应当根据其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和代征税款的多少来确定,不能平均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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