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计[1996]53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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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计[1996]5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4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79]财税字第15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代征手续费的管理,促进组织收入工作的开展,现将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征单位必须是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或根据规定委托办理代征工作,并具有税务部门发放的“代征代扣委托证书”方可作为代征单位。

  二、代征税款的票证使用凡是代征税款填用的完税证和汇总税款的缴款书,一律加盖“委托代扣代收税款专用章 ”,作为代征税款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依据。“委托代扣代收税款专用章 ”的规格、刻制及管理,仍按原市税务局税计[1994]36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代征税款的入库手续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由代征单位填开完税证,向纳税单位和纳税人收取税款,按规定的“限期限额”汇总填开缴款书,办理税款入库。代征税款入库后,按规定办理税收票证和代征税款的报结手续。

  四、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比例根据财政部(81)财税字第85号、(85)财税字第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税发[1993]9 6号、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7号文件精神,我市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规定如下:

  (一)代扣个人所得税提支手续费比例为2%,实提实支。

  (二)外轮代理分公司的手续费,按以下比例支付:1、每月代收代缴税款在一万元以内的,按代收税款的1%计算支付;2、每月代收代缴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对超过一万元的部分,按千分之二计算支付。

  (三)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代扣单位,其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比例为5%以内(不包括(一)至(二)款规定的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的税款)。

  (四)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代扣代缴手续费比例为2%。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代征手续费仍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津国税计[1994]20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代征手续费的使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311号)规定,代征、代扣手续费用于支付代征代扣报酬及代征业务的必要开支,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

  六、代征手续费的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和支付手续,及时记账,按期编报有关报表。

  七、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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