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1996]43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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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6]43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如库存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在保证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正常供应的前提下,可将部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自行改制为万元版专用发票。

  二、改版方法及改版图章 的规格、字号按津国税征[1995]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改制专用发票号码上方加盖“市内使用出市无效”字样的戳记,戳记样式如下:1.。规格40mm×10mm 2.字体:宋体3.字号:4号字4.颜色:大红色5.式样:市内使用出市无效40MM10MM以上图章 由各改票单位自行刻制。

  三、十万元版改制的万元版专用发票只限在我市企业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对外省市开具到我市的十万元版改制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

  四、在改版工作中应注意专用发票的安全,严防丢失、被盗并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改版的专用发票仍按现行价格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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