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一[1996]21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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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6]21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中第一条 “免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对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电石灰、钢渣、海河淤泥等建材产品。

  二、申报免税的手续

  (一)凡符合规定,需办理减免税的企业,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市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质检21站)出据的当年的年度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原始工艺配方、工业废渣进货凭证等资料,并填写“部分综合利用产品核定表”,报天津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56号,电话:3114967[市墙改办]),由该部门负责核定其产品原料中的掺兑比例。

  (二)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所填核定表的内容,逐一进行审核之后,在核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三)生产企业持经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的核定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市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质检21站)出据的当年的年度产品检测报告,到主管区(县)国家税务局申报减免税,税收专管员要深入到企业,就上报的情况及核定表的内容进行调查复审后,符合规定的,专管员、所(科)、区(县)局分别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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