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内部划转贷款关系,转移借款合同及借据,请不按新签合同、借据重征印花税的函》问题的复函
地税二[1996]17号
全文有效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
贵行《内部划转贷款关系,转移借款合同及借据,请不按新签合同、借据重征印花税的函》(津工银技字[1996]第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贵行由于银行内部变更业务而移交给下设支行的借款、借据,根据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工商银行内部划转贷款转移借据不再重新贴花的通知》(税三[1993]3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已缴纳印花税借据的一联再转入其他支行或办事处时,可不再重新贴花。
2、原应缴印花税凭证未贴印花税的,应在移交给下设支行或办事处前按规定补贴印花。
3、贵行技改部原经营的存、贷业务下摆到其他支行或办事处后,其存、贷业务应纳印花税的凭证,仍应严格按照“市税务局、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联合签发的《关于工商银行对借款合同(借据)代征印花税和代售印花税票的问题》(税三[199 2]1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继续做好印花税的代征代售工作。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
为落实《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61号),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结合...
一、保障刚性住房需求 (一)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用好国家奖补政策,支持新建、改建、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