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汽车交易市场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国税三[1996]4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汽车交易市场的征管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津国税三[1995]11号文件第三条 纳税地点的问题做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汽车交易市场内从事汽车销售的,应由市场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税管理,但对本市企业单位在市场内设点销售汽车,凭以下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后,可准予回企业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可留影印件);
2、企业要求回原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的申请书;
3、企业原主管税务机关开立的需回该税务机关统一核算申报纳税的证明。
二、本通知自199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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