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稽[1996]1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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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稽[1996]1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根据《规程》第八条 ,在年末制定下年度稽查计划后,应于年度终了前报市局(稽查分局)。

      二、《规程》第十条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的专门人员,我市系指稽查所所长或税务所所长。

      三、稽查对象确后定,稽查人员应逐户登记《税务稽查台账》,台账的格式将由市局统一设计并印制。

      四、虽不属于偷税、逃税、欠税、骗税等行为,但查补税款在两万元以上的,均应立案稽查,确定税务案件立案时,应填制《查处税务案件立案报告表》。

      五、各税务分局按各自征管分工范围实施稽查工作(含发票检查),如遇交叉管理或有争议的问题,报市局裁定。

      六、各稽查所所长和税务所所长负责稽查审理工作,涉及大案要案由分局组织专门人员会审。

      七、税务稽查档案应按市局《档案管理办法》管理,除永久保存外,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一律保存10年。

      八、各税务分局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年度终了后15日报送《稽查工作总结报告》。除此,每半年至少还要报二至三个有参考价值的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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