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4]15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及市政府对《关于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津地税流[2004]9号)的批示,现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2002年9月30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纳税人及我市出租汽车公司中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 件的出租汽车司机(含从业人员),凡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符合上述条 件的纳税人,按下列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一)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本人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客运出租经营许可证、准运证及购车发票(以上证件纳税人名称必须一致)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分局审批后,下发《减免税通知书》。纳税人持通知书到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办理减免税事项。
(二)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中符合减免税条 件的出租汽车司机,由公司集中上述人员本人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准运证原件和复印件,统一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出申请,主管分局按照本条 第一款程序审批,并由公司统一到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办理减免税事项。
三、各地方税务分局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司机的减免税,实行一年一审批制度。
四、凡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将运营车辆转卖过户的,自客运管理部门变更出租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之日起,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对购买者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 件的,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按照规定重新审批。
五、对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中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 件的出租司机应享受的减免税款,由所在公司负责将减免税款分别落实到出租汽车司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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