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命令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8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30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附件:关于修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 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
将第五条第三款删除。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四、将第十三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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