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2004]17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衔头发票防伪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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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衔头发票防伪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4]17号

失效

2004年6月2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为加强企业衔头发票的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国税系统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防伪措施,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原使用普通发票防伪纸印制的手工版企业衔头发票(包括出口发票和销货清单,下同),改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做为防伪纸(以下简“干式复写纸”)。改用干式复写纸后,存根联和发票联使用紫色干式复写纸,其余各联使用黑色干式复写纸,最后一联使用配套的无背涂的普通打印纸。

  二、原使用普通无碳纸印制的电脑版企业衔头发票改为带菱形框及SW字样水印的防伪无碳纸印制。

  三、2004年7月1日以前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衔头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2004年底,逾期不得继续使用,未使用完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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