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流[2004]11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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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流[2004]1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11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情况,现对我市教育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学校持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的“业务范围”包括的学历教育部分;“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与学历教育有关的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及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蒸饭费、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或单位缴纳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

  二、学生依据“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勤工俭学证明。对学校及其他中介组织通过介绍学生勤工俭学向学生或勤工俭学单位收取的介绍费、中介费等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学校依据“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按照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津地税流[200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其中,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一,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校办科技企业名单见附件二。市科委、市教委、市地税局《关于对高等学校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津科发市字[1999]288号)附件二所列高等学校名单及高等学校校办科技企业名单同时废止。

  四、“通知”第一条第五款“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是指学校持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举办单位”为政府机关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转制成立的企业集团;“收入归学校所有”,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文字[1997]28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文字[1997]281号)的规定,将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五、“通知”第一条第六款“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中“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是指学校持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举办单位”为政府机关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转制成立的企业集团,并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业务范围”包括职业教育部分。

  六、“通知”第一条第七款“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特殊教育学校”,是指学校持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业务范围”包括盲、聋、哑、工读教育部分。

  七、为做好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衔接工作,各地税分局于2004年6月底前,将本区县校办企业2003年减免税情况(表样见附件三)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局所得税管理处。

  八、各地税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月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略)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校办科技企业名单

  校办企业2003年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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