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投资机构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科财[2004]086号
全文有效
2004年5月28日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各创业投资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规定》(津政发[2002]25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与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天津市创业投资机构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创业投资机构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创业资本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津政发[2002]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下列机构:
(一) 创业投资企业;
(二)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三) 创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 创业投资基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经天津市科委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本市《创业投资项目指南》规定范围项目的资金,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70%的,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地方分享部分。
第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申请享受本财税优惠政策,应于每年5月15日-5月30日向天津市科委提出资格认定的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 享受本财税优惠政策申请(须写明本公司基本情况、具体所投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于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投资额占本公司总投资额的比例、申请何种优惠政策等);
(二) 具有投资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重点审计公司投资状况、投资于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投资额占该公司总投资额的比例、盈利情况等);
(三) 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四) 年度财务报表;
(五) 营业执照复印件(审核原件);
(六) 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颁发的《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七条 天津市科委委托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办理受理申请、形式审查等具体工作;经认定具备享受本财税优惠政策资格的创业投资机构,由天津市科委出具相关证明。
第八条 具备享受本财税优惠政策资格的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须报经有关财税部门批准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其服务收入可参照上述有关财税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创业投资机构除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之外,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以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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