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2004]8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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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4]8号

失效

2004年4月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收购凭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购凭证种类及适用范围

  我市收购凭证种类分为两种,一是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统一收购凭证》(以下简称“统一收购凭证”),适用于纳税人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时自行开立,用于进项税金抵扣。二是纳税人经国税机关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收购凭证》(以下简称“自印收购凭证”),适用于纳税人收购货物时自行开立,但不能做进项税金抵扣。

  二、收购凭证领购和印制的条件

  (一)纳税人领购统一收购凭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项目;

  3、纳税人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业产品,且不能取得发票的。

  (二)纳税人印制自印收购凭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项目。

  三、调整统一收购凭证的版面金额及式样

  (一)取消现行百万元版统一收购凭证,设置版面金额为十万元版四联、万元版四联、千元版四联三种统一收购凭证,并在票面上增加收款人(农业产品的生产者)身份证号码、住址、签字栏(样式见附件)。

  (二)纳税人已领购的百万元版统一收购凭证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6月30日,逾期不得继续使用。未使用完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三)各单位从2004年5月起办理十万元版四联、万元版四联、千元版四联统一收购凭证的领购手续。新版统一收购凭证每本25份,工本费每本2元。

  (四)各单位库存的百万元版统一收购凭证应于2004年6月底前填写《发票缴销表》送市局票据管理中心办理缴销手续。

  四、纳税人自印收购凭证的印制手续,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自印收购凭证的样式,除应具备“自印普通发票”的内容外,还应包括被收购人身份证号码、收购地点、收款人签字等内容。自印收购凭证的每次印制量一般不超过半年的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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