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国税流[2004]11号
全文有效
根据市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改进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国税征[2003]18号)精神,为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简化手续、优化服务,现就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变更主管国税机关的,迁出国税机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迁出手续,并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将税控IC卡解锁处理后,可允许迁移企业将原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税控IC卡等专用设备,携带至迁入国税机关继续使用;迁入国税机关应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迁入手续后,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迁移企业原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税控IC卡等专用设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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