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津财预[2004]14号
全文有效
根据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支持工业战略东移和海河综合开发改造,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的调整变化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业战略东移(包括污染搬迁企业)、海河综合开发改造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4号)和市财政局《关于海河两岸综合开发改造工程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税政〔2003〕3号)规定执行。
二、进入破产程序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专项用于安置下岗职工。
三、从200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工业战略东移(包括污染搬迁企业)、海河综合开发改造企业,以及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外,对其他企业一律取消房地产转让、销售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
四、结合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涉及市与区县分享税收的优惠政策由市与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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