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3]58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进行“一窗式”比对的问题《通知》第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信息的准确性通过与原CATIS或各省征管软件进行”一窗式“比对来实现,具体方法是: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核查通过采集数据与增值税申报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一窗式“表间比对来完成。”其中增值税申报附表2是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由于目前我市尚未全面使用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因此在我市全部使用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前,对纳税人采集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准确性的核查,暂通过其申报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栏合计数与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10行“本期进项发生额”7%扣除率抵扣项进行“一窗式”表间比对。比对无误后方能进行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数据的汇总。
二、关于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工作的具体分工
(一)各单位税政科(税管科,下同)全面负责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具体落实。
(二)各单位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的征收单位负责审核、接收和汇总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
(三)各单位信息室负责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软件的安装、使用及维护。
(四)各单位信息室将采集到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信息通过市局FTP服务器(市局FTP服务器/上传货物运输发票汇总信息)上传市局(信息中心)。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的有关规定,运输单位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运输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应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付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原件退还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后,将该发票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并重新开具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运费发票的发票联无法退回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证明单后开具红字运输发票,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同时将红字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收到红字发票后,作为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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