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征[2003]28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领购和开具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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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领购和开具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3]28号

全文有效

      近接部分分局来电询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领购、开具发票时如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事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到税务局“窗口”开票免征税款问题对符合按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次(日)营业收入不足起征点50元,需要开具发票的,按照市地税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津地税流[2002]21号)文件规定,由纳税人到地税征收机关“窗口”开具机打发票,同时免征税款。

对符合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到地税征收机关“窗口”开具发票的,仍按照市地税局《关于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津地税发[2002]6号)中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经营行为,在开具发票前,由纳税人填写《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减免税申请单》,各地税分局应严格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主管领导签字后,可以手工开具发票,减征或免征税款”执行。

  二、关于从事餐饮业购买定额发票享受免税政策问题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餐饮业纳税人,领购定额发票时,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即由纳税人按现行规定在购领发票时先行完税,然后按月提出退税申请,各地税分局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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