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21.7.30
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公布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拟追缴税款1000万元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30 09: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为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拟追缴税款1000万元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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