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8号
全文有效
2022.5.1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好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行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纾困扶持政策,现就我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5月至7月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出的行业中:餐饮、零售、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的分类标准,分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餐饮业、零售业、航空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铁路运输业执行;旅游行业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规定的旅游业执行。
三、企业具体所属行业,以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四、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于2022年5月至7月每月15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当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费;于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每月15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当月至2023年4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五、企业应填写《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提出缓缴申请,疫情期间也可通过社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提出缓缴申请。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属行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或《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缓缴条件,审核通过的,及时为企业办理缓缴手续。
六、缓缴企业应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2023年5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缓缴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前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七、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累计计算。企业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之前,职工缴费月数和各月缴费基数暂不计算。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死亡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补齐全部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九、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并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在补缴缓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后,可分险种一次性申请缓缴期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缓缴期间医疗保险补贴、生育保险补贴正常申请。
十、按规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积分落户、小客车摇号等权益均不受影响。
十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行业范围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企业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十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三、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在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阶段性脱钩管理政策,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报销待遇。
十四、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所属行业信息,为申请缓缴的企业提供高效服务。同时,应加强风险防控,畅通举报投诉线上线下双渠道,对于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缓缴资格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和调度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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