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征[2003]第9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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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征[2003]第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

  市财政局《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津财税政[2003]5号)下发后,就实际征管操作中的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出租汽车定额调减的税额,系指实行单人单车的出租车;对增加从业人员的出租车,比照其他车型出租车按原定额的25%征收;减征期限系指2003年4月-6月份的税款入库期;对4月份已全额完税的纳税人,5月、6月全额免税,7月缴纳原定额的75%税款(大发车另减征6元);对5月份已全额完税的纳税人,顺延一个月。

  二、对实行定额征税的餐饮、娱乐、蔬菜和副食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为简化手续,5月份尚未纳税的,全月免征,6月份恢复全额征税;5月份已全额缴纳税款的,6月份全月免征,7月份恢复全额征税。

  三、市政府决定因受"非典"疫情影响,减征上述减征的税款是照顾广大出租汽车从业者和实行定额征税的餐饮、娱乐、蔬菜和副食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和代征税款的集贸市场管理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变相克扣纳税人应享受的减征税款。各地方税务分局发现克扣纳税人应享受的减征税款的单位,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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