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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纳税人实行委托银行划转税款纳税方式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3]第4号
失效
2003年3月14日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简化定期定额纳税人申报纳税,经研究,对其实行委托银行划转税款的纳税方式(以下简称银行划款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划款方式适用于经主管地税分局核准采用定期定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银行划款方式的纳税期限为三个月,即纳税人每季应入库的税款,在季末月份的8日,由承办银行从其税款预储账户中划出缴入国库。银行划款方式的承办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受市地税局委托的天津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
二、银行划款方式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同时取消原电话语音申报纳税方式。
三、采用银行划款方式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分别与主管地税分局、银行签订“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见附件一)。纳税人按协议规议规定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于划款期限(季末月份的8日)前,将大于应缴税款1元以上的税款存入预储账户。划款成功后,纳税人如需纸质完税凭证,可到主管地税分局索取。
纳税人违反协议规定,未按期足额存入应纳税款,银行不执行划款,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地税分局申报纳税,并接受处罚,滞纳金自划款月份的11日起计算。
纳税人不再向主管地税分局报送申报表。
四、主管地税分局对纳税人下达“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后,要及时将其中一份送交纳税人开户银行存档。
五、对实行银行划款方式的纳税人,除上述变更事项外的各项税收管理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市局在地税征管软件系统“税款征收”项目中,增加“委托银行划转税款”的征收方式。主管地税分局应将核准采用银行划款方式的纳税人限定为“委托银行划转税款”方式。
七、各主管地税分局在划款前一个月(即二、五、八、十一月)的25日前,将银行划款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等基本信息上传到地税征收分局(《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上传、下发数据基本规定》另行下发)。
八、地税征收分局,接各主管地税分局上传基本信息后,分别发送到银行。于划款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划款后的信息下发各主管地税分局(《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上传、下发数据基本规定》另行下发)。
九、工作要求
(一)各地税分局要充分重视,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动员、辅导工作,完成定额的调整和相关协议的签订,与银行相互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目前使用电话语音申报方式的纳税人,要在3月底前完成重新申请及签订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4月份起停止电话语音申报纳税。
(三)各地税分局要严格执行上传、下发基本信息规定,确保信息准确及时无误
附件一: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略)
附件二: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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