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6]20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一条第五款,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规定,对我市律师事务所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换算应税所得率按25%掌握;对个体工商户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按《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1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比照个体工商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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