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6]40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工作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保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票表比对”工作的顺利实施, 2007年1月1日起,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该表适用于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申报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时使用,纳税人兼营的其他营业税项目仍使用原申报表申报。
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运行后,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按照“先税后票”的原则,使用总局开发的《货运发票(税开)系统》开具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完税凭证;使用津税系统开具防洪工程维护费完税凭证,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开具货运发票。
三、申请代开货运发票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货运发票(税开)系统》设定的税率征收税款,代开票时已按6.63%综合税率缴纳的税款中所包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的规定在下一个征期办理退税。
四、各主管地税局通知自开票纳税人,通过天津财税网(WWW.TJCS.GOV.CN)下载新版开票软件。
五、此前,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津地税征[2006]23号)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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