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6]21号
失效
地税系统各单位:
最近,市局以(津地税征[2006]10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为落实好总局文件精神,圆满完成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就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已办理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其中,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到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但经市局批准实行总机构统一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其分支机构仍在总机构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在地税部门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内应按照现行的管理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其中:
外地进津企业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在我市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临时经营户,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此次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外地进津企业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临时经营户。
(三)税务登记表分为适用单位纳税人、适用个体经营、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三类(见附件1),原使用的各种税务登记表停止使用。
(四)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见附件2),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手续,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或《扣缴税款登记表》(均一式两份),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一份税务机关存档,另一份纳税人留存。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现有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合法证件、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场所的租赁协议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按规定办理登报挂失手续。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凭登报挂失的有效凭证,代替现有税务登记证件。
2.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我市现行税务登记管理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3.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领取相关登记证件。
(二)税务机关审核
1.各地方税务局受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和填写的《税务登记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开具《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见附件3),按照规定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或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要求其补正后,给予开具《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按照规定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2.主管地税局对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及按规定提供的证件、资料内容与“津税系统”征管软件中原登记的基本信息逐项进行审核,对需增加或变更的信息进行补录或修改。
(三)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当收回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造册后集中销毁。
四、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
(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即6位行政区域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为20位码,即18位居民身份证码(居民未更换新身份证的录入户口簿身份证码)2位顺序码,顺序码从00开始。
(三)承包人纳税人识别号依据其登记注册类型,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并在纳税人名称后,括号内加注“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字样。
(四)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其纳税人识别号编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五、开户银行登录账户、账号
纳税人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后,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持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开户银行办理银行账户、账号登录。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银行账户、账号后的15日内,须将银行账户、账号报告主管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及时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的账户、账号与“津税系统”征管软件中原录入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及时修改。
六、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一)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按照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为:正本28元、副本12元、副本皮3元、登记表(一套)1元,合计44元。为减轻纳税人开支,本着自愿原则,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不更换副本皮,其相应的费用不再收取。
各地方税务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收取的工本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下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免收工本费。
1.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办理了新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内,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收取工本费。
2.对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规定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可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免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3.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证件免收工本费。
七、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市局组织统一印制, 票据中心组织发行。具体事宜,市局另行通知。
八、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我市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从8月1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具体划分三个阶段:
(一)7月1日至7月31日为对外宣传和准备阶段。
7月初,市局在天津日报、今晚报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见附件4);各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和公告精神,可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开展宣传,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8月1日至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三)12月1日至12月25日为换证总结阶段。
各地方税务局于12月15日前,将换证工作书面总结及填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件5)报市局征管处,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九、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为2006年8月1日。2007年1月1日起我市现行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换证期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和设置换证窗口,细化换证工作流程,充分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平稳、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数据信息,维护管理
各地方税务局要抓住此次换证时机,对“津税系统”征管软件的纳税人基础登记信息数据进行全面维护,要做到基础登记信息数据全面、完整、准确,对缺项内容要补充登记,对变更信息要按照流程及时办理变更,确保“津税系统”征管软件的纳税人基础登记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信息反馈,总结经验
各地方税务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要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倾听纳税人的意见。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局报告。换证过程中要注意各种情况信息的搜集,定期编发换证工作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后,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向市局上报换证工作总结。
十一、此前我局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略)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适用个体经营、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三种及附表)
2.扣缴税款登记表
3.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
4.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5.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附件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换发或核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3.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的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二)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5.外地进津企业(含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二、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三、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1.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5.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使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违章处理
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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