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6年3月2日
各财政局、财政检查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决定,我市自用地下建筑中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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