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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7]25号),此文件中附件二《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5]26号
失效
2005年9月27日
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办法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自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三、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防洪工程维护费,视同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扣除项目的税金予以扣除。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普通住宅,按单套建筑住宅的面积及每平方米价格进行计算。
五、 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取得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该项目清算手续。
六、 对《条例》、《细则》和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减免税情况,须由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一)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地税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无误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七、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项目清算的,依据《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见附件二)办理。
附件:1.、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表。
(略)
附件:2.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且根据有关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 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能够通过其会计资料准确计算增值额的,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并全部销售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1、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及支付出让金凭证;
2、项目设计任务书;
3、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件及项目批准文件;
4、开发项目的预算,概算书;
5、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6、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7、财务会计报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对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可撤销清算申请。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补、退税手续。
第八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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