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8]2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27日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针对我市部分自开票纳税人开票量大、税负低的状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有关规定,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运输合作业务的,必须参与该项货物的运输。
二、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以收到的货运发票作为抵减营业收入凭证的,须有与货主、合作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要明确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经由、中转等内容,自开票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合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取得的作为抵减凭证的货运发票,应当合法有效,其抵减项目为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交通运输业范围。
四、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应当根据运输货物的批次、种类逐项填开货运发票,有合作业务的,应将抵减凭证逐笔附在货运发票后,不得汇总填开货运发票。
五、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出现以下情况,缴纳税款时不得抵减营业收入:
(一)未收到抵减凭证的;
(二)货运发票后未附合作运输单位开具的作为抵减凭证的货运发票和单据的;
(三)所附发票和单据的地点、货物名称等内容与货运发票不一致。
六、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应当不定期的查验纳税人收到的抵减凭证。
附件:货物运输业抵减明细表(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
为落实《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61号),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结合...
一、保障刚性住房需求 (一)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用好国家奖补政策,支持新建、改建、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