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微机版“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完税凭证”的通知
津地税计[2008]3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24日
和平、河北、河东、河西、南开、红桥、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代征单位税款征收管理,规范税收票证的使用,市局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微机版“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完税凭证”(三联),票证编号A032。手工版税票同时停止使用并缴销手工版税票。
微机版“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完税凭证”(三联)仅供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代征个体出租车税款使用,该票证使用、结报及核算方式按照《关于私营和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涉税分工调整后有关税收票证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计[2002]43号)执行。
请各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微机版“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完税凭证”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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